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546號
公 訴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鄭家仁
具 保 人 楊佩純
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楊佩純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貳萬元,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 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 項但書命具保者,準用之 ,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列具保人楊佩純因被告鄭家仁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 例案件,前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 臺幣2 萬元,並由具保人出具現金後,被告已經釋放。然被 告嗣由本院依其住居處所傳喚、拘提均未到案執行,顯已逃 匿,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 條、第121 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1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胡堅勤
法 官 高增泓
法 官 盧軍傑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周玉茹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