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90年度,1439號
PCEV,90,板小,1439,2002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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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九十年度板小字第一四三九號
  原   告 大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榮和
  訴訟代理人 劉 明
        李紹正
  被   告 玉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幼嫻
右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肆萬捌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年六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貳佰壹拾玖元由被告負擔。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許月珍
                 法院書記官 陳建新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判決,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上訴。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廿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二十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三十一    日                 法院書記官 陳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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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玉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大鎰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