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0年度,1405號
PCDM,100,聲,1405,201104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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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1405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洪麒峰
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
束(100 年度執聲付字第14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洪麒峰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洪麒峰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 年7 月確定,於民國98年2 月10日 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0 年4 月1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 刑法第93條第2 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481 條第1 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移送執行後 ,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其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00 年 9 月9 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46日,縮短 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100 年7 月25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 100 年4 月11日法授矯字第10001049161 號函及所附法務部 矯正署臺北監獄新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 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件在卷可稽。聲請人以本院 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受刑人業經核准假釋,聲請裁 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481 條第1 項,刑法第93條第2 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4 日
刑事第十三庭 法 官 林淑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梁宜庭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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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