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06年度抗字第391號
抗 告 人
即 受刑人 劉俊良
上列抗告人因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案件,不服臺灣南投地方法
院中華民國106 年5 月22日裁定(106 年度聲字第282 號),提
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受刑人即抗告人劉俊良(下稱抗告人)抗告意旨略以:依刑 法第51條第5 款規定及法律秩序之理念,定應執行刑有其外 部及內部界限之拘束。又依刑法56條連續犯之規定於民國94 年2 月2 日刪除後,法院於「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時,除 不得逾越法律規定之範圍外,尚重教化功能,而非僅在實現 報應定義之觀念。而參照各法院對其罪犯所判之例,足見法 院為自由裁量時,對於「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應執行 之刑,均有權衡且謹守法律秩序之理念、社會情感等慣例所 規範。查抗告人所犯如原裁定所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13罪,合併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 年,形式上原裁定雖未 逾越刑法第51條第5 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惟從抗告人所 犯之罪觀之,抗告人雖無視於國家杜絕毒品之政策,一再觸 犯法紀,然抗告人所犯均係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行,係屬危 害自身健康行為,對他人權益不致有直接之侵害,且對社會 秩序並無嚴重實害,可非難性較低,且抗告人犯罪時間均集 中於104 年8 月間至105 年3 月間,均屬相同罪刑及同期間 內所為,因經檢察官先後起訴始分別審判。原裁定並未就抗 告人整體犯罪態樣、時間觀察,即定應執行有期徒刑4 年, 原審裁定顯有不利於抗告人,難謂與上開內部界限之法律目 的及刑罰公平性無違。綜上,請求權衡抗告人所犯案件情節 、對社會衝擊甚微、犯罪時間接近、犯罪後坦白認錯之良好 態度,重新裁定云云。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 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 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律上屬於自由裁量之事項 ,有其外部性界限及內部性界限,並非概無拘束。依據法律 之具體規定,法院應在其範圍選擇為適當之裁判者,為外部 性界限;而法院為裁判時,應考量法律之目的,及法律秩序 之理念所在者,為內部性界限。法院為裁判時,二者均不得 有所踰越。在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定其應執行之刑時 ,固屬於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然仍應受前揭外部性界限及
內部性界限之拘束(最高法院94年度台非字第233 號裁判意 旨參照)。又執行刑之量定,係事實審法院之職權,本有自 由裁量之餘地,倘其所定執行刑,未逾法定刑範圍,亦無明 顯違背公平正義、法律秩序理念及目的等,即難指為違法或 不當(最高法院100 年度台抗字第1044號裁定意旨參照)。 再按數罪併罰之定應執行之刑,係出於刑罰經濟與責罰相當 之考量,並非予以犯罪行為人或受刑人不當之利益,為一種 特別的量刑過程,相較於刑法第57條所定科刑時應審酌之事 項係對一般犯罪行為之裁量,定應執行刑之宣告,乃對犯罪 行為人本身及所犯各罪之總檢視,除應考量行為人所犯數罪 反應出之人格特性,並應權衡審酌行為人之責任與整體刑法 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在量刑權之法律拘束性原則下,依刑 法第51條第5 款之規定,採限制加重原則,以宣告各刑中之 最長期為下限,各刑合併之刑期為上限,但最長不得逾30年 ,資為量刑自由裁量權之外部界限,並應受法秩序理念規範 之比例原則、平等原則、責罰相當原則、重複評價禁止原則 等自由裁量權之內部抽象價值要求界限之支配,使以輕重得 宜,罰當其責,俾符合法律授與裁量權之目的,以區別數罪 併罰與單純數罪之不同,兼顧刑罰衡平原則。個案之裁量判 斷,除非有全然喪失權衡意義或其裁量行使顯然有違比例、 平等諸原則之裁量權濫用之情形,否則縱屬犯罪類型雷同, 仍不得將不同案件裁量之行使比附援引為本案之量刑輕重比 較,以視為判斷法官本於依法獨立審判之授權所為之量情裁 奪有否裁量濫用之情事。此與所謂相同事務應為相同處理, 始符合比例原則與平等原則之概念,迥然有別(最高法院10 0 年度台上字第21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本件抗告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臺灣南投地 方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有附表所示各 該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嗣經檢 察官向原審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原審法院審核卷證結 果,認其聲請為正當,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 第53條、第51條第5 款、第41條第1 項前段、第8 項,裁定 其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4 年,並諭知得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而抗告人就附表編號1 至13所示之罪,其宣告刑均為有期 徒刑5 月,其中附表編號1 至4 所示各罪,曾定應執行刑為 有期徒刑1 年3 月,附表編號5 至13所示之罪,曾定應執行 刑為有期徒刑2 年10月,抗告人所犯附表所示各罪,經前開 曾定應執行刑後之總和為有期徒刑4 年1 月(其宣告刑之總 和為有期徒刑5 年5 月),而原審裁定再就上開案件定應執 行刑為有期徒刑4 年,已在宣告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宣告
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且亦為各該罪前曾定執行刑之總和以 下,足認原審此項裁量職權之行使,並無違反法律之目的及 法律秩序之理念所在,符合外部性、內部性界限,屬法院裁 量職權之適法行使。揆諸上揭說明,原裁定並無不當。且審 酌抗告人多次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刑事前案紀錄,顯已 非偶發性犯罪,反映出抗告人法治觀念薄弱,自我約束能力 不足之人格特性與犯罪傾向,自應受較高之刑罰評價,以匡 正其迭次違反刑罰規範之行為,而原審法院就自由裁量權之 行使,亦符合比例原則、公平正義原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 律規範目的,尚無瑕疵可指,自應尊重原審法院裁量權限之 行使,是本件原審所定應執行之刑,本院經核並無違誤。至 於抗告人抗告意旨雖提及他案量刑及定應執行刑情形,而主 張原審裁定有違內部界限云云,然查各案之犯罪情節及各案 被告依刑法第57條所列情形所應具體審酌之事由均不相同, 自無從比附援引。且量刑及定執行刑為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 ,除應符合內、外部性界限及相關原則規範外,並不受其他 裁判之拘束。抗告人以與本件無關之他案,徒憑己見,任意 指摘原審所定執行刑違反內部界限,其抗告為無理由,應予 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8 日
刑事第十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林靜芬
法 官 周瑞芬
法 官 陳慧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 陳振海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8 日
附表: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劉俊良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
│編 號│ 1 │ 2 │ 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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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 有期徒刑5月 │ 有期徒刑5月 │
│ │ │ │ │
├────────┼──────────┼──────────┼──────────┤
│犯 罪 日 期│ 104.08.17 │ 104.10.05 │ 104.11.02 │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104年度毒偵 │南投地檢104年度毒偵 │南投地檢104年度毒偵 │
│年 度 案 號 │字第1022、1213、1214│字第1022、1213、1214│字第1022、1213、1214│
│ │、1227號 │、1227號 │、1227號 │
│ │ │ │ │
├─┬──────┼──────────┼──────────┼──────────┤
│最│法 院│ 南投地院 │ 南投地院 │ 南投地院 │
│後├──────┼──────────┼──────────┼──────────┤
│事│案 號│105年度審易字第32號 │105年度審易字第32號 │105年度審易字第32號 │
│實├──────┼──────────┼──────────┼──────────┤
│審│判 決 日 期│ 105.03.16 │ 105.03.16 │ 105.03.16 │
├─┼──────┼──────────┼──────────┼──────────┤
│確│法 院│ 南投地院 │ 南投地院 │ │
│定├──────┼──────────┼──────────┼──────────┤
│判│案 號│105年度審易字第32號 │105年度審易字第32號 │105年度審易字第32號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 105.04.06 │ 105.04.06 │ 105.04.06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是 │ 是 │
│之案件 │ │ │ │
├────────┼──────────┼──────────┼──────────┤
│備 註│南投地檢105年度執字 │南投地檢105年度執字 │南投地檢105年度執字 │
│ │第1103號 │第1103號 │第1103號 │
│ │(編號1至4應執行有期│(編號1至4應執行有期│(編號1至4應執行有期│
│ │徒刑1年3月) │徒刑1年3月) │徒刑1年3月) │
│ │ │ │ │
│ │ │ │ │
└────────┴──────────┴──────────┴──────────┘
┌────────┬──────────┬──────────┬──────────┐
│編 號│ 4 │ 5 │ 6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 有期徒刑5月 │ 有期徒刑5月 │
│ │ │ │ │
├────────┼──────────┼──────────┼──────────┤
│犯 罪 日 期│ 104.11.11 │ 104.12.01 │ 104.12.01 │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104年度毒偵 │南投地檢105年度毒偵 │南投地檢105年度毒偵 │
│年 度 案 號 │字第1022、1213、1214│字第129、218、219、 │字第129、218、219、 │
│ │、1227號 │335、372、373、374、│335、372、373、374、│
│ │ │503、519號 │503、519號 │
│ │ │ │ │
├─┬──────┼──────────┼──────────┼──────────┤
│最│法 院│ 南投地院 │ 南投地院 │ 南投地院 │
│後├──────┼──────────┼──────────┼──────────┤
│事│案 號│105年度審易字第32號 │105年易緝字第32號 │105年易緝字第32號 │
│實├──────┼──────────┼──────────┼──────────┤
│審│判 決 日 期│ 105.03.16 │ 106.02.23 │ 106.02.23 │
├─┼──────┼──────────┼──────────┼──────────┤
│確│法 院│ 南投地院 │ 南投地院 │ 南投地院 │
│定├──────┼──────────┼──────────┼──────────┤
│判│案 號│105年度審易字第32號 │105年易緝字第32號 │105年易緝字第32號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 105.04.06 │ 106.03.17 │ 106.03.17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是 │ 是 │
│之案件 │ │ │ │
├────────┼──────────┼──────────┼──────────┤
│備 註│南投地檢105年度執字 │南投地檢106年度執字 │南投地檢106年度執字 │
│ │第1103號 │第696號 │第696號 │
│ │(編號1至4應執行有期│(編號5至13應執行有 │(編號5至13應執行有 │
│ │徒刑1年3月) │期徒刑2年10月) │期徒刑2年10月) │
│ │ │ │ │
│ │ │ │ │
└────────┴──────────┴──────────┴──────────┘
┌────────┬──────────┬──────────┬──────────┐
│編 號│ 7 │ 8 │ 9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 有期徒刑5月 │ 有期徒刑5月 │
│ │ │ │ │
├────────┼──────────┼──────────┼──────────┤
│犯 罪 日 期│ 105.01.06 │ 105.01.26 │ 105.02.03 │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105年度毒偵 │南投地檢105年度毒偵 │南投地檢105年度毒偵 │
│年 度 案 號 │字第129、218、219、 │字第129、218、219、 │字第129、218、219、 │
│ │335、372、373、374、│335、372、373、374、│335、372、373、374、│
│ │503、519號 │503、519號 │503、519號 │
│ │ │ │ │
├─┬──────┼──────────┼──────────┼──────────┤
│最│法 院│ 南投地院 │ 南投地院 │ 南投地院 │
│後├──────┼──────────┼──────────┼──────────┤
│事│案 號│105年易緝字第32號 │105年易緝字第32號 │105年易緝字第32號 │
│實├──────┼──────────┼──────────┼──────────┤
│審│判 決 日 期│ 106.02.23 │ 106.02.23 │ 106.02.23 │
├─┼──────┼──────────┼──────────┼──────────┤
│確│法 院│ 南投地院 │ 南投地院 │ 南投地院 │
│定├──────┼──────────┼──────────┼──────────┤
│判│案 號│105年易緝字第32號 │105年易緝字第32號 │105年易緝字第32號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 106.03.17 │ 106.03.17 │ 106.03.17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是 │ 是 │
│之案件 │ │ │ │
├────────┼──────────┼──────────┼──────────┤
│備 註│南投地檢105年度執字 │南投地檢106年度執字 │南投地檢106年度執字 │
│ │第1103號 │第696號 │第696號 │
│ │(編號1至4應執行有期│(編號5至13應執行有 │(編號5至13應執行有 │
│ │徒刑1年3月) │期徒刑2年10月) │期徒刑2年10月) │
│ │ │ │ │
│ │ │ │ │
└────────┴──────────┴──────────┴──────────┘
┌────────┬──────────┬──────────┬──────────┐
│編 號│ 10 │ 11 │ 12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 有期徒刑5月 │ 有期徒刑5月 │
│ │ │ │ │
├────────┼──────────┼──────────┼──────────┤
│犯 罪 日 期│ 105.02.13 │ 105.02.18 │ 105.03.03 │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105年度毒偵 │南投地檢105年度毒偵 │南投地檢105年度毒偵 │
│年 度 案 號 │字第129、218、219、 │字第129、218、219、 │字第129、218、219、 │
│ │335、372、373、374、│335、372、373、374、│335、372、373、374、│
│ │503、519號 │503、519號 │503、519號 │
│ │ │ │ │
├─┬──────┼──────────┼──────────┼──────────┤
│最│法 院│ 南投地院 │ 南投地院 │ 南投地院 │
│後├──────┼──────────┼──────────┼──────────┤
│事│案 號│105年易緝字第32號 │105年易緝字第32號 │105年易緝字第32號 │
│實├──────┼──────────┼──────────┼──────────┤
│審│判 決 日 期│ 106.02.23 │ 106.02.23 │ 106.02.23 │
├─┼──────┼──────────┼──────────┼──────────┤
│確│法 院│ 南投地院 │ 南投地院 │ 南投地院 │
│定├──────┼──────────┼──────────┼──────────┤
│判│案 號│105年易緝字第32號 │105年易緝字第32號 │105年易緝字第32號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 106.03.17 │ 106.03.17 │ 106.03.17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是 │ 是 │
│之案件 │ │ │ │
├────────┼──────────┼──────────┼──────────┤
│備 註│南投地檢105年度執字 │南投地檢106年度執字 │南投地檢106年度執字 │
│ │第1103號 │第696號 │第696號 │
│ │(編號1至4應執行有期│(編號5至13應執行有 │(編號5至13應執行有 │
│ │徒刑1年3月) │期徒刑2年10月) │期徒刑2年10月) │
│ │ │ │ │
│ │ │ │ │
└────────┴──────────┴──────────┴──────────┘
┌────────┬──────────┬──────────┬──────────┐
│編 號│ 13 │ │ │
├────────┼──────────┼──────────┼──────────┤
│罪 名│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 │ │
│ │ │ │ │
├────────┼──────────┼──────────┼──────────┤
│宣 告 刑│ 有期徒刑5月 │ │ │
│ │ │ │ │
├────────┼──────────┼──────────┼──────────┤
│犯 罪 日 期│ 105.03.17 │ │ │
│ │ │ │ │
├────────┼──────────┼──────────┼──────────┤
│偵查(自訴)機關│南投地檢105年度毒偵 │ │ │
│年 度 案 號 │字第129、218、219、 │ │ │
│ │335、372、373、374、│ │ │
│ │503、519號 │ │ │
│ │ │ │ │
├─┬──────┼──────────┼──────────┼──────────┤
│最│法 院│ 南投地院 │ │ │
│後├──────┼──────────┼──────────┼──────────┤
│事│案 號│105年易緝字第32號 │ │ │
│實├──────┼──────────┼──────────┼──────────┤
│審│判 決 日 期│ 106.02.23 │ │ │
├─┼──────┼──────────┼──────────┼──────────┤
│確│法 院│ 南投地院 │ │ │
│定├──────┼──────────┼──────────┼──────────┤
│判│案 號│105年易緝字第32號 │ │ │
│決├──────┼──────────┼──────────┼──────────┤
│ │判決確定日期│ 106.03.17 │ │ │
├─┴──────┼──────────┼──────────┼──────────┤
│是否為得易科罰金│ 是 │ │ │
│之案件 │ │ │ │
├────────┼──────────┼──────────┼──────────┤
│備 註│南投地檢106年度執字 │ │ │
│ │第696號 │ │ │
│ │(編號5 至13應執行有│ │ │
│ │期徒刑2 年10月) │ │ │
│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