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0年度,1288號
PCDM,100,簡,1288,201104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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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簡字第1288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麒文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 年度
偵字第108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陳麒文犯傷害罪,處拘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證據部分補充:「 FACEBOOK網頁列印文件1 份」外,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 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二、爰審酌被告陳麒文僅因細故與告訴人周庭永發生爭執,竟不 思以正當、理性之方式解決,率爾施以肢體暴力,致告訴人 受傷,實有可議,兼衡被告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前科 素行、犯罪後態度、告訴人所受傷勢嚴重程度、未與告訴人 和解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 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277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 第1 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2 日
刑事第二十三庭 法 官 黃 苙 荌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朱 烈 稽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2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77條
傷害人之身體或健康者,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00 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 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 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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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