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交附民字,100年度,146號
PCDM,100,交附民,146,201104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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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交附民字第146號
和 解 筆 錄          100年度交附民字第146號
原   告 吳振榮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楊玉珠
被   告 謝漢儒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交附民字第146號就本院100年度交易字第
206 號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100年4月6日下
午4時,在本院刑事第七法庭公開審判時,試行和解成立。茲記
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法 官 許炎灶
  書記官 周百川
  通 譯 陳世閔
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   告 吳振榮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楊玉珠
被   告 謝漢儒
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楊玉珠新台幣陸萬陸仟元;願給付原告吳振
  榮新台幣陸萬元(以上和解金額不含強制責任險),均當庭
  給付,由原告二人點收無訛,不另給據。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三、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
  原   告 吳振榮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楊玉珠
  被   告 謝漢儒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6   日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九庭
            書記官 周百川
            法 官 許炎灶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周百川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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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