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交附民字第146號
和 解 筆 錄 100年度交附民字第146號
原 告 吳振榮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楊玉珠
被 告 謝漢儒
上列當事人間100年度交附民字第146號就本院100年度交易字第
206 號一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事件,於中華民國100年4月6日下
午4時,在本院刑事第七法庭公開審判時,試行和解成立。茲記
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法 官 許炎灶
書記官 周百川
通 譯 陳世閔
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 告 吳振榮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楊玉珠
被 告 謝漢儒
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願給付原告楊玉珠新台幣陸萬陸仟元;願給付原告吳振
榮新台幣陸萬元(以上和解金額不含強制責任險),均當庭
給付,由原告二人點收無訛,不另給據。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三、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當庭交關係人閱覽/朗讀並無異議後簽押
原 告 吳振榮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楊玉珠
被 告 謝漢儒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6 日
台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九庭
書記官 周百川
法 官 許炎灶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周百川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