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交重附民字,100年度,8號
PCDM,100,交重附民,8,2011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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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陳天佑
法定代理人 周懷芝
被   告 涂孟暉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涂煥能
      龔秋霞
上列被告因被告涂孟暉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00 年度交易字第23
8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
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王綽光
                   法 官 黃司熒
                   法 官 洪珮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永訓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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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