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0年度交易字第330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靜山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0 年
度偵字第2639號),本院改行通常程序(原受理案號:100 年度
交簡字第1232號),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 8 條第1 項、第303 條第3 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詹俊舜告訴告王靜山過失傷害案件,聲請意旨認 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84 條第2 項前段之罪,依同法第287 條 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
四、茲據告訴人詹俊舜撤回其告訴,有聲請撤回刑事告訴狀一份 在卷可按,揆諸首開說明,應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 判決。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 條、第303 條第3 款、第 307 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5 日
交通法庭法 官 許映鈞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翁淑婷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