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905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張源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若熺、陳建良律師即財團法人彰化縣私
立培元高級中學之破產管理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00 年3 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 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
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除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狀抗告外,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廖春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