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9年度,905號
CHDV,99,訴,905,201104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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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訴字第905號
上 訴 人即
原   告 張源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若熺、陳建良律師即財團法人彰化縣私
立培元高級中學之破產管理人間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00 年3 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 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
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除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
告狀抗告外,其餘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7   日
                書記官 廖春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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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