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74年度破更字第2號
聲 請人 即
破產管理人 李淵源律師
關 係 人 許淑婧即前任破產管理人黃精良律師之繼承人
黃楹榆即前任破產管理人黃精良律師之繼承人
黃鈺茵即前任破產管理人黃精良律師之繼承人
黃光廷即前任破產管理人黃精良律師之繼承人
監 查 人
張信義現任).
林清池前任).
陳仙機前任).
永泰鋼鐵廠股份有限公司(前任)
法定代理人 黃燦明
綦美松
綦曉松
上列聲請人因巫炳煌宣告破產事件,聲請核定破產管理人與監查
人報酬,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李淵源律師任巫炳煌破產管理人之報酬定為新台幣壹拾貳萬元。許淑婧、黃楹榆、黃鈺茵、黃光廷之被繼承人黃精良律師任巫炳煌破產管理人之報酬定為新台幣壹拾萬元。
張信義、林清池、陳仙機、永泰鋼鐵廠股份有限公司任巫炳煌破產監查人之報酬定為各新台幣參仟元。
理 由
一、按破產管理人之報酬,由法院定之,破產法第84條定有明文 。上開規定於監查人準用之,亦為同法第128條所明定。又 法院於核定破產管理人、監查人之報酬時,應斟酌該破產事 件之規模繁簡情況,破產管理人擔任工作期間之長短,及勤 勞程度,監查人協助並監督破產管理人執行破產相關事務之 情狀,為決定之標準。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李淵源律師任巫炳煌之破產管理人, 破產人之所有財產,業已依法處理完畢,至民國100年3月31 日止,破產財團已支出之財團費用及債務共計新台幣(下同 )3,438,715元,破產財團目前所餘現金約為5,655,412元。 而聲請人於擔任巫炳煌破產管理人期間,皆積極進行破產程 序,所執行職務約有:⑴、對破產財團之土地進行9次拍賣 程序;⑵、發函全體債權人出具委任書及前往未便出席之債 權人住處收取委任書以召開第4次債權人會議順利將監查人 由5人改選為張信義1人獨任;⑶、聲請調解塗銷設定於破產 人巫炳煌及其子巫春榮所有土地上之抵押權(本院98年度調
字第300號);⑷、代巫春榮向本院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及 向執行法院聲請撤銷假扣押執行;⑸、訴請塗銷設定於破產 人巫炳煌及其子巫春榮所有土地上之抵押權(本院99年度重 訴字第12號);⑹、尚需製作分配表及按照分配表辦理全體 債權人領取分配款事宜。另前任破產管理人黃精良律師,於 擔任巫炳煌破產管理人期間,所執行職務亦約有:⑴、75年 6月6日召開債權人第1次債權人會議、統計債權人陳報之債 權數額及製作破產財團之財產目錄表;⑵、76年11月28日及 76年12月26日對破產財團之土地進行拍賣程序;⑶、訴請判 決分割破產財團之土地(本院78年度訴字第528號、台灣高 等法院台中分院79年度上字第32號)。又前任監查人陳仙機 、林清池、永泰鋼鐵廠股份有限公司有出席81年7月25日召 開之監查人會議。爰依破產法之規定於分配前請求酌定歷任 破產管理人及監查人之酬金,以利進行分配等語。三、本院經核與上開之規定尚無不合,參酌本件歷任破產管理人 與監查人於本件破產程序進行中所付出之勞務情形及破產財 團收入之金額等情,認破產管理人李淵源律師之報酬以12萬 元,前任破產管理人黃精良律師之報酬以10萬元,前任監查 人陳仙機、林清池、永泰鋼鐵廠股份有限公司及現任監查人 張信義之報酬各以三千元為適當。又前任破產管理人黃精良 律師於解任不久後即辭世,所遺之上開報酬請求權依法自應 由其全體繼承人繼承,附此敘明。
四、爰依首揭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康弼周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金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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