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0年度,113號
CHDV,100,除,113,201104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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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除字第113號
聲 請 人 宜宏模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容萱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499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3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5 日
民事庭法官 法 官 陳瑞水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田慧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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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00年度除字第113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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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號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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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正耀鋼模實業社│臺灣新光商業銀│100年1月15日 │16,800元 │AA0000000 │ │
│ │黃正雄 │行員林分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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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宜宏模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