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0年度,255號
CHDV,100,訴,255,2011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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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訴字第255號
原   告 張彩玲原名張秀子.
被   告 蕭富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96年度附民字第131號、99年度附民緝字第6號),經本院刑事庭
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00年4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
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拾萬玖仟伍佰壹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六十九,餘由原告負擔。本判決第一項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原告其餘假執行之聲請駁回。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事項
原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 各款情形,爰依被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貳、實體事項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於95年7月底起,與訴外人張欽安等人 共組詐騙集團,於95年11月24日撥打原告電話,佯稱原告抽 中新臺幣(下同)16,800,000元獎金,建議投資購買海外基 金,需繳交律師見證,要求匯款至「蘆洲農會成功分行、戶 名羅金山、帳號00000000000000」、「華南商業銀行南京東 路分行、戶名李怡君、帳號000000000000」、「兆豐商業銀 行城中分行、帳戶李渼萱、帳號000000000000」、「華南商 業銀行南京東路分行、戶名李怡君、帳號000000000000」、 「彰化銀行中壢分行、戶名吳思儀、帳戶000000000000000 」、「臺灣郵政銅鑼分局、戶名吳俊宏、局號000000-0、帳 號000000-0」、「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仁大分行、戶名賴義允 、帳號00000000 000」等帳戶等語,致使原告於95年11月24 日匯款31,000元至上開羅金山帳戶、95年11月29日匯款450, 095元至上開李怡君帳戶、95年11月30日匯款74,685元至上 開李渼萱帳戶、95年12月4日匯款170,000元至上開李怡君帳 戶、95年12月8日匯款128,734元至上開賴允義帳戶、95年12 月14日匯款300,000元至上開吳俊宏帳戶、96年1月4日匯款 160,000元至上開吳思儀帳戶,共計受有1,314,514元之損害 。為此,原告爰依刑事訴訴法第487條第1項提起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並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第2項前段規定,請求被 告負損害賠償責任等語。並聲明:㈠被告應給付原告1,314,



514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被告之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㈡訴訟費用由被告 負擔。㈢原告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其坦承有參與詐騙集團詐騙原告之事實,然詐騙 總額以本院99年度易緝字第44號、45號、46號刑事判決認定 之909,514元為準等語置辯。
三、本院得心證之理由:
㈠查原告主張上開遭詐騙集團詐騙之事實,業經被告於本院言 詞辯論期日自認在卷,並有原告提出之匯款單7紙為證,此 外,被告所涉刑事部分,亦經本院以99年度易緝字第44、45 、46號刑事判決有罪在案,有本院刑事判決、臺灣高等法院 全國前案簡列表在卷可稽,自堪信為真實。惟原告主張遭詐 騙而於95年11月29日匯款450,095元至上開李怡君帳戶部分 ,經核對原告提出之該日匯款單,其上記載之匯款金額為45 ,095元,是原告於95年11月29日匯款至上開李怡君帳戶之金 額,應為45,095元。從而,被告主張原告遭詐騙集團詐騙而 匯款之金額,總計應為909,514元,核與事實相符,應堪採 信。
㈡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被告既自認向原告 詐騙取得909,514元無誤,則原告依前揭規定請求被告給付 909,514元,及自刑事附帶民事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即96 年8月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為有 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四、本件原告固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惟於原告勝訴 部分,經核係本於被告認諾所為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 行。是原告此部分之聲請即無必要。至原告敗訴部分,其假 執行之聲請失所附麗,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爰依 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9條、第389條第1項第1 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楹榆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彭月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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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