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監宣字,100年度,5號
CHDV,100,監宣,5,201104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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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監宣字第5號
抗 告 人 白吳瓊雲
相 對 人 白錫祺
      白錫禧
      白錫純
關 係 人 白錫明
相對人白錫祺等與白錫明間因100年度監宣字第5號監護宣告事件
,抗告人對於民國100年2月8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
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並應補正民事抗告狀繕本3份自
行送達或交本院送達予相對人,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吳俊螢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秀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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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