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建字,100年度,2號
CHDV,100,建,2,20110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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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建字第2號
原   告 申泰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 明 宏
被   告 臻品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 明 珠
訴訟代理人 簡 祥 紋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3月30日言
詞辯論終結,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 瑞 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莊 素 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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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臻品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申泰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泰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