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賣抵押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拍字,100年度,69號
CHDV,100,司拍,69,201104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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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拍字第69號
聲 請 人 王鼎睿
相 對 人 洪陳寶秀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中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此規定除別有規定外,於非訟事件準用之,非訟 事件法第5條亦有明定。
二、按民法第873條所定抵押權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由拍賣 物所在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72條定有明文。本件聲 請人聲請拍賣相對人所有之不動產,惟查相對人之不動產所 在地為台中市,並非在本院轄區,有土地登記謄本及建物登 記謄本在卷可稽。依前開法條規定,本事件應由台灣台中地 方法院管轄,本院無管轄權,爰依職權裁定將本件移送於如 主文所示之管轄法院。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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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土地) 100年度司拍字第6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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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土 地 坐 落 │地│ 面 積 │ │ │
│ ├───┬────┬────┬────┬────────┤ ├──┬──┬──────┤ 權 利 範 圍 │備 考│
│ 號 │縣 市│鄉鎮市區○ 段 ○ ○ 段 │ 地 號 │目│公頃│公畝│ 平方公尺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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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台中縣│梧棲鎮 │三民 │ │1340 │雜│00 │01 │29.00 │1/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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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