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5368號
債 權 人 鼎立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玉峯
債 務 人 美道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雪屏
債 務 人 林雪屏
債 務 人 謝貞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億叁仟肆佰肆拾壹萬陸
仟零捌拾壹元,其中(一)本金新臺幣壹億貳仟伍佰壹拾貳萬
伍仟元自民國八十七年六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九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及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
金。(二)本金新臺幣柒佰壹拾柒萬貳仟零捌拾貳元自民國八
十七年六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二五計算
之利息,及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三)本金新
臺幣貳佰壹拾壹萬捌仟玖佰玖拾玖元自民國八十八年二月八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及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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