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5368號
CHDV,100,司促,5368,201104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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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5368號
債 權 人 鼎立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玉峯
債 務 人 美道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雪屏
債 務 人 林雪屏
債 務 人 謝貞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億叁仟肆佰肆拾壹萬陸
  仟零捌拾壹元,其中(一)本金新臺幣壹億貳仟伍佰壹拾貳萬
  伍仟元自民國八十七年六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九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及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
  金。(二)本金新臺幣柒佰壹拾柒萬貳仟零捌拾貳元自民國八
  十七年六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二五計算
  之利息,及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三)本金新
  臺幣貳佰壹拾壹萬捌仟玖佰玖拾玖元自民國八十八年二月八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及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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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鼎立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美道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