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5004號
債 權 人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純枝
代 理 人 吳逸慈
債 務 人 范惠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萬柒仟肆佰壹拾肆元及自支
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詳事實理由,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范惠娟向聲請人申請電信服務使用違反契約相關規定
,聲請人幾經催促債務人均置之不理,迄今尚有新臺幣17,4
14元未繳納,其中電信費為新臺幣14,685元;違約金為新臺
幣2,729元。本件是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謹依民事訴
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賜相
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以為債權,實感德便。謹狀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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