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4880號
CHDV,100,司促,4880,201104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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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4880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張釗深
債 務 人 賴明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陸萬陸仟貳佰捌拾柒元及
  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並自延滯日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六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每個月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繳納違約金,
  違約金計收最高以連續五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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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