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4821號
債 權 人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代 理 人 周孝蕙
債 務 人 李珊馨即李雨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陸萬柒仟伍佰玖拾肆元及其中
新臺幣肆萬柒仟壹佰貳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二十八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按
上開利息總額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