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4760號
CHDV,100,司促,4760,201104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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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476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債 務 人 黃玅芸即黃思雨
債 務 人 何沛衣即何朔清
債 務 人 黃水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肆拾陸萬零柒佰柒拾柒元
  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二點六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清
  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
  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權人原為「臺灣銀行」,92年7月1日起變更組織為「股份
  有限公司」,全名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按法人組
  織變更,其法人人格之存續不受影響,原屬「臺灣銀行」之
  權利義務,由變更後之「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繼續承受
  或負擔,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黃玅芸即黃思雨於民國94年至97年間邀同債務人何沛
  衣即何朔清、黃水門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高中以上
  學生就學貸款」7筆,共計新臺幣479230元整,借款期限及
  償還辦法還款方式為於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
  開始分96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
  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
  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
  ,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
  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
  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三)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
  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
  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黃玅芸即黃思雨於就讀學校畢業
  後自民國99年11月1日起未依約履行,計尚欠本金新臺幣460
  777元及自民國99年11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61%計算
  之利息和自民國99年12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
  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等未清償,迭經催討,未蒙
  繳納,債務人何沛衣即何朔清黃水門既為連帶保證人,自
  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狀請鈞院鑑核,賜准對債務人核發
  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楊淑婷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
     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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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