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 高 行 政 法 院 判 決 九十一年度判字第七七號
原 告 日商.蘇妮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律師
丙○○ 律師
高山峯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陳明邦
右當事人間因發明專利申請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三日台
八十九訴字第○八三七九號再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 實
緣原告於民國八十四年五月十五日以其「通信終端裝置以及通信終端裝置之控制方法」,向被告申請發明專利。案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不予專利。原告修正申請專利範圍,申經再審查結果,仍不予專利,發給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五日台專(拾)二二四一二字第一四二○一八號專利再審查審定書。原告不服,提起一再訴願,遞遭決定駁回,遂提起行政訴訟。茲摘敍兩造訴辯意旨於次:原告起訴意旨略謂:一、被告所舉之電腦鍵盤及電話按鍵裝置。其在機能選擇中,並沒有「經由可轉動之操作選擇手段,選擇包含複數機能的模式後,選擇所選模式之複數機能之一」的概念。因此,被告所舉之電腦鍵盤及電話按鍵裝置之組合按鍵式之一個控制鍵和數個之數字鍵,在按鍵時.僅能達到按下控制鍵時之數字鍵的複合操作,和末按下控制鍵時之數字鍵的操作的二倍於數字鍵的機能選擇,而無法如本發明能達成多數倍量的機能選擇。二、本案之發明所以能達成多數倍量的機能選擇,乃是因在本發明中,係將操作選擇手段對應旋動動作.選擇複數模式(顯示狀態)之時,即選自「SEND機能、END機能、及CLEAR 機能(圖2)所成之第1模式、「MUTE機能、LOCK機能及REDIAL機能(圖3)」所成之第2模式,以及「ALPHA機能、MEM機能及LIGHI機能(圖4) 」所成之第3模式中之一個。例如當選擇第1之模式,各變更為配合於構成操作輸入手段的軟體鍵1一3機能所選擇的模式之SEND機能、END機能及CLEAR機能,於顯示手段,在模式選擇及軟體鍵之輸入操作顯示必要之資訊,即顯示被選擇之模式的複數機能的名稱「SEND、END、及CLEAR」。根據本案之此發明,對應選擇操作手段之轉動操作之轉動量,準備有多數之模式。由於對各模式可選擇複數機能之一之故,因此使用可轉動之一個選擇操作手段和數個鍵,可達成多數之(於此例中為所有鍵之三倍量之數目)機能的選擇。亦即,本案之發明具有「經由可轉動之操作撰擇手段,選擇包含複數機能的模式後,選擇所選擇模式之複數機能之一的」概念。而此種概念乃為被告所舉之電腦鍵盤及電話按鍵裝置之組合按鍵式所未有的,因此兩者之技術思想顯然不同,技術內容及效果自亦不相同,實難為本案發明不具進步性。三、被告聲稱:「例如經由『CTRL,ALT及DEL』三健同時按下為系統登出,方可提供如本案般多數倍量之機能選擇乙事,首先需指明的是,其稱之『CTRL,ALT及DEL』同時按下,
此乃為一般電腦熱重置啟動之功能鍵(即開機),而在如WINDOWDNT 下,會顯示工作狀態之功能,故此在事實上與本發明之多功能組合鍵並無直接關係。實際上其所指應為『CTRL,ALT及SHIT』三鍵組合之誤。縱使『CTRL,ALT及DEL 』之三鍵組合,可達與本發明之同時功能效果,但在如手機之小型裝置時,於手持的狀態下,吾等無法同時按下『CTRL,ALT及DEL』等之三鍵,此為事實上問題,而本發明組由一控制輸入紐,及一按鍵之組合,即可達成上述之多數功能,故由於本發明可以單手進行操作,就進步性而言,為顯而易見的。四、綜上所述,原處分及一再訴願,實屬違誤,請併予撤銷等語。
被告答辯意旨略謂︰一、原告重複強調本案技術特徵為可由「SEND、END及CLEAR」第一模式、「MUTE、LOCK及REDIAL 」第二模式與「ALPHA、MEM及LIGHT」第三模式中選擇操作模式,達成多數倍量的機能選擇,與被告所舉電腦鍵盤及電話按鍵裝置中按下與未按下控制鍵複合操作僅能達二倍於數字鍵之機能選擇不同,而具進步性云云;然按以輸入鍵組合來代表特定操作,以達到經少數輸入鍵提供多數操作功能,節省面板面積之技術思想為申請前所既有,其具體實施例以電腦鍵盤為例,雖然常用之快速鍵多為控制鍵與字母鍵或數字鍵之雙鍵組合,可達到二倍鍵數之機能選擇,但亦有較為重要、關鍵性之操作採三鍵式組合,例如系統登出時即為「CTRL、ALT及DEL」三鍵同時按下,亦可提供如本案般多數倍量之機能選擇;由以上分析可知,本案以輸入鍵之組合切換工作之輸入方式係運用申請前既有之技術,而為熟習該項技術者所能輕易完成,故本案技術不具進步性。二、綜上所述,原告之訴顯無理由,請求駁回等語。 理 由
按稱發明者,謂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之高度創作,為專利法第十九條所規定。又同法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發明係運用申請前既有之技術或知識,而為熟習該項技術者所能輕易完成時,雖無同條第一項所列情事,仍不得申請取得發明專利。本件被告再審查,以原告申復理由書所述於通信範疇的領域下,面對實際應用上所面臨之問題,會有許多的障礙非得該業界者方能了解云云,惟何謂該業界方能了解之許多障礙並未述明;本案主要以輸入鍵之組合代表特定操作模式,達到以少數輸入鍵提供多數操作功能之目的,此一技術思想,廣為工程界所應用,屬眾所周知之技術,以通訊領域中常見之電話裝置為例,除撥號之數字鍵外,亦配置有控制鍵*、#等,利用控制鍵與數字鍵之組合,提供自動轉接、重設日期、時間等功能,其施行之技術及節省面板面積等施行目的,均與本案相同,本案以特定輸入鍵之組合配合工作切換之輸入方法係沿用既有之技術原理,為熟習通訊技術者所能輕易完成之形態上變更,不具技術上之進步性,依專利法第二十條第二項規定,應不予專利。揆諸首揭規定,核無不合。至原告所訴各節,查本件於訴願、再訴願階段,經檢送原申請卷、訴願理由書及答辯書等相關卷證資料,函請財團法人工業技術研究院審查認定略以:原處分於專利再審查案核駁理由先行通知書及專利再審查審定書均已援引普遍於日常生活中使用之電腦鍵盤、掌上形電子計算機及電話機等裝置為例,蓋該等普遍應用於日常生活之裝置,常以輸入鍵之組合,諸如 CTRL、ALT、SHIFT、ESC、*、#等鍵代表不同功能狀態之特定操作,達到以少數輸入鍵提供多種操作功能之目的,且該等裝置不以單一鍵代表單一功能及減少輸入鍵數目之功效與本案所請相同;本案以特定輸入鍵之組合配合工作切換之輸入方法係沿用既有之技術原理,為熟習通訊技術者所能輕易完成之型態上
變更。至所訴電腦鍵盤配置之CTRL、ALT、SHIFT等控制鍵與一般文數鍵配合,僅能達二倍之功能數,而本案對應選擇操作手段之轉動操作的轉動量,備有許多模式,可由複數之功能中選擇其一,以達多數功能之選擇,具進步性云云,以在視窗作業系統(Windows)下,可利用CTRL、SHIFT兩控制鍵之組合,在不同之輸入法間切換,使一般文數鍵能對應為英數鍵盤、字根鍵盤(包括多種字根拆解方式)及注音鍵盤(包括不同注音符號對應方式),電腦鍵盤亦具有兩種以上之模式可供選擇,本案為熟習該行業技術人士運用既有之技術所能輕易完成之形態上改變,殊難謂具進步性,自不得申請發明專利等情,有審查意見書附訴願機關卷可稽。此項經專業研究機構所為審查鑑定,具有專業性、客觀性及公正性,自足可信,一再訴願機關據以為維持原處分之決定,難謂有何違誤。原告仍執前詞,謂本件之進步性顯而易見云云,既未能舉具體事證以證其實,顯係一己主觀之見,自不足取。其起訴意旨難謂有理,應予駁回。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爰依行政訴訟法施行法第二條、行政訴訟法第九十八條第三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十七 日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第 五 庭
審 判 長 法 官 廖 政 雄
法 官 趙 永 康
法 官 林 清 祥
法 官 鍾 耀 光
法 官 姜 仁 脩
右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法院書記官 彭 秀 玲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一 月 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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