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4437號
CHDV,100,司促,4437,201104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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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4437號
債 權 人 彰化縣和美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楊萬吉
代 理 人 葉順興
債 務 人 劉定豪
債 務 人 劉駿諺
債 務 人 劉玉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佰叁拾壹萬陸仟陸佰壹
  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十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二點七五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二十日
  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
  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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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