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4308號
債 權 人 鄭銀添
債 務 人 邱冠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拾陸萬玖仟元及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邱志忠
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
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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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5%計算 100年度司促字第430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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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 │ 發 票 日 │ 金 額 │ 利 息 起 算 日 │ 支 票 號 碼 │
│ 號 │ │ ( 新 臺 幣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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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99年1月28日 │100,000元 │99年3月1日 │HM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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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99年2月10日 │114,000元 │99年3月11日 │HM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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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99年2月27日 │55,000元 │99年4月1日 │HM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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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99年3月18日 │200,000元 │99年4月19日 │HM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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