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0年度,170號
CHDM,100,訴,170,201104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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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170號
公 訴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士荃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張右人律師
被   告 蔡秀滿
          (現羈押於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看守所)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林伸全律師
被   告 唐宏棕
          (現羈押於法務部矯正署彰化看守所)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柯伊伶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洪士荃蔡秀滿唐宏棕均自民國一百年四月二十日起延長羈押貳月,並均繼續禁止接見、通信。
理 由
本件被告洪士荃蔡秀滿唐宏棕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認均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2款、第3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100年1月20日執行羈押,並均禁止接見、通信在案。茲本院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及禁止接見、通信之必要,應自100年4月20日起延長羈押2月,並均繼續禁止接見、通信。除於100年4月14日當庭宣示如主文外,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8 日
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 法 官 周淡怡
法 官 李淑惠
法 官 蔡家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吳芳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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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