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806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維如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99年度偵字第2849號),聲
請單獨宣告沒收(100 年度執聲沒字第149 號),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扣案之仿冒「GUCCI」商標之白色短夾壹個沒收。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陳維如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彰 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2849為緩起訴處分 確定在案,扣案之仿冒「GUCCI 」商標之白色短夾1 個,係 屬被告所有並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報告供承在案,爰依刑 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規定,聲請宣告沒收之等語。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不起訴或 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 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 訴訟法第259 之1 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陳維如所犯違反商標法案件,業經臺灣彰化地方 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9年度偵字第2849為緩起訴處分確定, 且緩起訴處分期間期滿未經撤銷,此經本院核閱該案卷宗屬 實。扣案之仿冒「GUCCI 」商標之白色短夾1 個係被告所有 ,供其犯本案所用之物,業據被告供述在卷,並有彰化縣警 察局溪湖分局扣押物品目錄表、鑑定證明書、彰化縣警察局 溪湖分局陳維如違反商標法查扣物品估價表各1 紙在卷為佐 ,堪認上開扣案物確係本件被告犯商標法第82條之明知為仿 冒商品,意圖販賣而陳列之商品。揆諸首揭規定,應認本件 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2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芙如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明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