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0年度,737號
CHDM,100,聲,737,201104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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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737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敏富
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案件(100年度執聲沒字第126號),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六合彩簽單拾伍張、彩金對照表壹張沒收。 理 由
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
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及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 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 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 259條之1定有明文。又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 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266條第2項亦有 規定。經核聲請意旨所憑事證屬實,且於法相符,應予准許, 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2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2 日
書記官 莊何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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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