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690號
聲 請 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劉于翔
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一00年度
執聲付字第七三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于翔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劉于翔因強盜等罪,經判處有期徒刑三年十一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核准假釋,而其縮短刑期後刑期終了日為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乃聲請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6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石馨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洪年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