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0年度,97號
PTDV,100,補,97,20110401,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97號
原   告 賴獻倡
      賴逢繁
      賴献詒
      賴永昌
      賴發鄉
      賴增鄉
      賴紹宏
      賴政宏
      賴賜深
      賴學明
      賴金海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賴賢勤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00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培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張婉郁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