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97號
原 告 賴獻倡
賴逢繁
賴献詒
賴永昌
賴發鄉
賴增鄉
賴紹宏
賴政宏
賴賜深
賴學明
賴金海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賴賢勤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0,000,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培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張婉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