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0年度,126號
PTDV,100,補,126,201104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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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26號
原   告 張黃好
送達代收人 張文玲
被   告 財團法人屏東基督教醫院
法定代理人 余廣亮
被   告 董明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71,148 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21,5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胡晏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郭松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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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