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26號
原 告 張黃好
送達代收人 張文玲
被 告 財團法人屏東基督教醫院
法定代理人 余廣亮
被 告 董明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71,148 元,應
徵第一審裁判費21,5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胡晏彰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郭松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