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09號
原 告 張春來
被 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
法定代理人 顏仁德
被 告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屏東林區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簡益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936,662 元,依民
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
徵10分之1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00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珮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部分不得
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蔡妮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