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繼字,100年度,417號
PTDV,100,繼,417,2011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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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繼字第417號
聲 明 人
即 繼承人 黃詩玲
上列聲明人因其被繼承人黃謝阿爽(女,民國○○年○○月○ 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住所地為屏東縣高樹鄉○
○村○○路10號)於民國100 年4 月5 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陳
報本院,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
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6 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
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9  日
            家事庭法 官 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蔡明株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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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