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消債更字第23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 人 蔡宥琦即蔡承光
代 理 人 李淑妃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附表所示文件到院,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更生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附表所示文件到院,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1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怡先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1 日
書 記 官 鄭靜芳
附表:
一、請陳報擔任房屋貸款保證人之原因,及目前繳納貸款之情況 。
二、請說明戶籍地與居所地不同之原因。
三、聲請人於最近1 個月內財團法人聯合徵信中心之綜合信用報 告書(該綜合信用報告書為紅色聯單,且非前置協商專用聯 徵中心債權人清冊)。
四、是否曾與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進行協商?五、債務人如何籌措資金、擬定更生方案以清償債務?並概略提 出更生償還計畫書草案(含每期清償金額、清償期數、分期 清償之方式及債權清償之成數)及償還計畫表。六、請陳報其他兄弟姊妹支出分擔之確切扶養費數額,並提出兄 弟姊妹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