詐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易字,99年度,771號
PTDM,99,易,771,201104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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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99年度易字第771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高嘉信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9年度偵字第3680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高嘉信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一、高嘉信可預見一般人使用他人金融機構之帳戶,常與財產犯 罪密切相關,可能利用他人金融機構帳戶作為取得贓款之工 具,並掩飾不法犯行,其雖無提供帳戶幫助他人犯罪之確信 ,仍以縱若有人持之犯罪亦不違背其本意之幫助犯意,於民 國98年12月14日,將其在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瑪家郵局( 下稱瑪家郵局)申請設立之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之提 款卡郵寄予某姓名為「林佶賢」之年籍不詳之人並告知該提 款卡密碼,該不詳之人取得高嘉信之提款卡與提款密碼後, 即與所屬之詐騙集團成年成員基於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由 該詐騙集團內不詳成員,為下列行為:
(一)由某成員於於98年12月16日20時30分許,撥打電話向江素 華詐稱其在樂天網站購物時之付款方式誤設為分期付款, 要求其按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解除分期付款設定,致江素 華陷於錯誤,於同日20時59分許,匯入新臺幣(下同)29 ,989元至高嘉信之上開中華郵政帳戶內。
(二)由某成員於於98年12月16日20時54分許,撥打電話向張庭 瑜詐稱其在網站購物時之付款方式誤設為分期付款,要求 其按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解除分期付款設定,致張庭瑜陷 於錯誤,於同日21時32分許,匯入29,989元至高嘉信之上 開中華郵政帳戶內。
(三)由某成員於於98年12月15日22時許,撥打電話向陳進財詐 稱其在網站購物時之付款方式誤設為分期付款,要求其按 指示操作自動櫃員機解除分期付款設定,致陳進財陷於錯 誤,於同年月16日21時30分許,匯入6,768 元至高嘉信之 上開中華郵政帳戶內。嗣因江素華、張庭瑜、陳進財發覺 受騙後報警處理,循線而查悉上情。
二、案經屏東縣政府警察局內埔分局及嘉義市政府警察局第二分 局報告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證據能力:
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



之1 至之4 等4 條之規定,惟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 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 適當者,亦得為證據;又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 查證據時,知有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第1 項不得為證據之情 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 ,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5 定有明文。按被害人江素華、張 庭瑜、陳進財於警詢時之陳述,均經依法踐行調查證據程序 ,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亦表示對於證據能力無意見(見本 院卷第36頁背面),經審酌該供述證據製作時之情況,認以 之作為證據應屬適當,應有證據能力。至本判決所引其他之 非供述證據部分,經查並非違法取得,亦無依法應排除其證 據能力之情形,應有證據能力。
二、訊據被告高嘉信固不否認其有開設上開瑪家郵局帳戶及郵寄 帳戶之金融卡、密碼資料予名為「林佶賢」之人一情,且不 爭執被害人江素華、張庭瑜、陳進財有於上開時、地因遭詐 騙而分別轉帳如上述金額,至被告申辦之瑪家郵局帳戶,嗣 均遭人以金融卡提領一空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幫助詐欺 犯行,辯稱:我看自由時報報紙上登載應徵電話接聽人員之 工作,當時急著找工作,才不小心被騙帳戶資料,之後有向 警局報案,我也是受害者云云。惟查:
(一)被告於98年11月17日申設上開帳戶,於98年12月14日將帳 戶之提款卡郵寄予名為「林佶賢」之不詳年籍之人,並告 以提款密碼,嗣證人即被害人江素華、張庭瑜、陳進財分 別於上開時間,遭詐欺集團以前述手段詐騙,陷於錯誤, 依詐欺集團指示,分別將29,989元、29,989元、6,768 元 以自動櫃員機轉帳方式匯入上開被告之瑪家郵局帳號0000 0000000000號帳戶內,旋遭不詳人士以金融卡跨行提領一 空等情,業據上開各被害人於警詢證述明確,並有江素華 、張庭瑜、陳進財分別提出之櫃員機交易明細表各1 紙( 分見內埔分局警卷第23頁、第28頁、第32頁)、被告郵寄 提款卡之之宅配通收據1 紙(見內埔分局警卷第38之1 頁 )、前揭帳戶之開戶基本資料及存款交易明細(見內埔分 局警卷第15至17頁)附卷可稽,自堪信為真實。(二)被告固於內埔分局製作筆錄時提出自由時報分類廣告版報 紙,的確刊登有內容為「8d8d交友網誠徵男女接聽人員, 專、兼職可、在家可上班,時間彈性,歡迎學生、軍士官 、婦女二度就業,可立即上班,0000-000000」之廣告 1 則(見內埔分局警卷第40頁),惟該廣告欄並未記載薪資 待遇、福利等項,僅刊載行動電話號碼,被告復自陳其不 知公司地址,應徵時未談薪水多少、有無勞健保等事項,



僅知接電話聊天就有錢賺(見本院卷第91-92 頁)等語, 然被告應徵之方式係僅以電話連繫,復不知所應徵之公司 地址,對薪資待遇如何更漠不關心,此與其所稱急於找工 作,則更應關心待遇一節顯然矛盾,亦與一般應徵工作之 方式有異,實有違常情。又上開應徵廣告上之電話號碼, 與被告郵寄金融卡予林佶賢之收件人聯絡電話0000000000 號碼不同,則被告是否確為求職而寄出該金融卡,亦屬可 疑;且被告於內埔分局應訊時,曾供稱係應徵司機(見內 埔分局警卷第6 頁背面),顯與該廣告及嗣後之供述有違 ,是被告提出上開求職廣告,自無從作為對被告有利之認 定。
(三)再者,應徵工作時,求職公司通常僅要求求職者交付履歷 表、提供相關工作經驗證明等文件,縱有因匯入薪資而須 提供金融帳戶之必要,亦係於確認工作內容、開始任用時 間、工作地點、薪資等細節而確定聘用後,始要求提供金 融帳戶之帳號或存摺影本即足,並無將金融卡及密碼一併 交付,使對方測試銀行與郵局帳戶連線開通動作之必要, 況如有測試有無開通必要者,僅需求職者陪同收取帳戶之 人就近至任何一家金融機構之自動櫃員機操作,即可得知 該帳戶是否可正常使用,求職者實無交付金融卡及密碼之 必要。且該等帳戶金融卡及密碼如落入不明人士手中,極 易被利用為與財產有關之犯罪工具,此為吾人依一般生活 認知所易於體察之常識。而一般詐欺集團即常以向不特定 人收購、租用收集銀行或郵局帳戶金融卡等資料或向求職 者索取金融卡密碼之方法而從事如同本案之詐欺犯罪模式 ,報章、雜誌、電視亦常有報導,被告自承曾為職業軍人 ,學歷為高職畢業(見本院卷第91頁背面),依其年齡、 學歷及工作經歷,並非毫無社會經驗之人,且其從軍時之 經驗,亦無庸將提款卡、密碼交付部隊,即得領取薪資, 亦為被告所供承在卷,則對於應徵公司所提出之交付提款 卡要求本應有一定之警覺,被告實無交付上開帳戶之金融 卡及密碼之必要。況被告自承於交付該金融卡前,應徵公 司之人員還告知將帳戶內之錢領出,就不怕受騙(見內埔 分局警卷第2 頁),竟仍願將其金融卡及密碼等物交付予 與其身分上不具密切關係之人,顯見被告已認知帳戶內金 錢可能被詐騙集團成員領取,且其只在乎金錢是否被詐領 ,對於該帳戶將作為不法使用,有所認知,但不在乎是否 淪為不法使用,即被告可能預見其帳戶至少將遭人作為詐 欺犯行所得財物匯入及提領之工具使用,而該帳戶嗣確供 某不知名詐騙集團成員犯詐欺取財罪之用,並不違背其本



意,被告應具備幫助詐欺取財之不確定故意至明。(四)綜上各節,被告上開辯解,無非係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三、按刑法上之幫助犯,係指以幫助之意思,對於正犯資以助力 ,而未參與實施犯罪之行為者而言(最高法院49年台上字第 77號判例參照),被告高嘉信將本案帳戶之金融卡、密碼交 付上開詐騙集團,雖其得以知悉該帳戶將供為匯提詐騙等不 法所得使用,然無證據證明被告和上開詐騙集團成員間有直 接詐欺取財之犯意聯絡,或參與詐欺取財等構成要件行為之 分擔,其提供本案帳戶供為贓款匯存提領所用,自屬詐欺取 財構成要件以外之助力。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條第1 項、第339 條第1 項之詐欺取財罪之幫助犯,依刑法第30條 第2 項規定,依正犯之刑減輕之。被告以一提供帳戶之幫助 詐欺行為,同時侵害被害人江素華、張庭瑜、陳進財等3 人 之財產法益,為想像競合犯,應從重論以一幫助詐欺罪處斷 。爰審酌被告提供上開帳戶供有詐欺取財犯意之人使用,助 長財產犯罪之風氣,致本件各被害人因而匯款,擾亂金融交 易往來秩序,影響層面非微,其所為自應受有相當程度之刑 事非難,並參酌各被害人受騙金額之多寡,及被告犯罪之動 機、手段、智識程度、犯後未賠償被害人之損失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30條、第339 條第1 項、第55條、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許英輝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7 日
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莊鎮遠
法 官 江振源
法 官 蔡玉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麗燕
附錄本判決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39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1000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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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瑪家郵局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