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訴字,100年度,353號
PTDM,100,訴,353,201104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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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53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毛傳善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毛傳善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進行中,就被訴事實為 有罪之陳述,法院告知其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當事人 之意見後,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依簡式審判程序審理。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 條之1 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8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徐美麗
法 官 楊宗翰
法 官 許瑜容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龔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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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