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0年度,620號
PTDM,100,聲,620,2011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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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620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江清圳
      林枝發
      陳顯忠
      湯陳秀枝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等賭博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0 年度聲
沒字第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聲請書第9 行關於「被告所有因犯罪所得之物 」之記載,補充、更正為「磁碗公1 個、骰子4 顆,係被告 江清圳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賭金(新臺幣)2,400 元,係 被告湯陳秀枝有所有因犯罪所得之物」外,餘如附件檢察官 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 條或第253 條之1 為不起訴或 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 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 訴訟法第259 條之1 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江清圳林枝發陳顯忠湯陳秀枝於民國100 年1 月27日10時15分許,在屏東縣潮州鎮○○路38號豐億檳榔攤 內為警查獲渠等賭博之犯行,業據渠等於警詢及檢察官訊問 時坦認不諱,並有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可資佐證。被告江清 圳等4 人涉犯刑法第266 條第1 項之賭博罪之犯行,嗣經臺 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376 條規定, 以職權處分不起訴(100 年度偵字第1513號)確定,有上開 不起訴處分書在卷可稽。而本件扣案如附表編號1 所示之物 ,係被告湯陳秀枝所有因犯罪所得之物、附表編號2 、3 所 示之物係被告江清圳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業據被告江清圳 等4 人於偵查中供述明確在卷,聲請人就上開扣案物品聲請 單獨宣告沒收之,揆諸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59 條之1 ,刑法第40條第2 項、第266 條 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9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簡光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潘豐益
附表:
┌──┬───────┬────┬────────┐
│編號│物品名稱 │數量 │備註 │
├──┼───────┼────┼────────┤
│1 │現金(新臺幣)│2,400元 │查獲之賭資(被告│
│ │ │ │湯陳秀枝所有) │
├──┼───────┼────┼────────┤
│2 │磁碗公 │1個 │查獲之賭具(被告│
│ │ │ │江清圳所有) │
├──┼───────┼────┼────────┤
│3 │骰子 │4顆 │同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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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