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607號
聲 請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家盛
(已歿)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100年度聲沒字第2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之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壹包(檢驗後淨重零點壹壹貳公克)及沾黏海洛因殘渣之注射針筒壹支,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除聲請書第二項第8 行關於「99年度毒偵字第1164 5 號」之記載,更正為「99年度毒偵字第1164號」外,餘如 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 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毀之;違禁物或專科 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 前段及刑法第40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王家盛於民國99年5 月15日13時20分許,在屏東縣東 港鎮○○路安泰醫院D 棟7 樓766 號病房,為警查獲其施用 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行,並扣得其持有之海洛因1 包(檢 驗後淨重0.112 公克)及含有海洛因殘渣之注射針筒1 支等 情,業據被告於警詢及檢察官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扣案之 海洛因1 包及注射針筒1 支可資佐證,且扣案之海洛因經送 鑑定,確檢出海洛因成分,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 品檢驗鑑定書1 紙附卷可稽;而扣案之注射針筒1 支,係被 告用以施用毒品之器具,且經警依煙毒品檢驗包試劑初步檢 驗結果,呈海洛因陽性反應,有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東港分局 查獲王家盛涉嫌毒品條例案注射針筒初步檢驗報告單1 紙在 卷可憑,均為違禁物無訛。茲聲請人以被告已於99年7 月22 日死亡,而其涉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 項之施用第 一級毒品罪嫌乙節,業經本院依刑事訴訟法第303 條第5 款 規定為不受理判決(99年度訴字第870 號)確定,就扣案之 上開海洛因1 包及沾黏海洛因殘渣之注射針筒1 支,聲請單 獨宣告沒收銷燬之,揆諸前揭說明,洵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 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8 日
刑事第二庭 法 官 羅森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
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潘豐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