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交易字,100年度,81號
PTDM,100,交易,81,201104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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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交易字第81號
公 訴 人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曾智平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曾智平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 年以 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 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 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8 日
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 官 林家聖
法 官 黃柏霖
法 官 謝濰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美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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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