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字第1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雙慶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朝成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佐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清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
0年3月4 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
(下同)969,975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5,855 元,上訴人未
予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
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者,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楊坤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文雄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