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建字,99年度,18號
ILDV,99,建,18,201104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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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建字第1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雙慶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朝成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佐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清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0
0年3月4 日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
(下同)969,975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5,855 元,上訴人未
予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本
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者,即駁回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楊坤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文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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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佐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雙慶營造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