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補字,100年度,31號
ILDV,100,補,31,20110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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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31號
原   告 李志翔
被   告 王方華
      黃麟詠
      游奕緯
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台幣(下同)900,000元,應繳納裁判費9,800元,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林俊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許麗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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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