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31號
原 告 李志翔
被 告 王方華
黃麟詠
游奕緯
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台幣(下同)900,000元,應繳納裁判費9,800元,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1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林俊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許麗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