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2380號
ILDV,100,司促,2380,201104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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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380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債 務 人 李靜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捌仟零柒拾元,
  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十二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
  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於民國91年11月12日與債權人訂立小額循環信用貸款
  卡之契約,依約債務人得憑該貸款卡提款或轉帳,惟債務人
  未按期繳款,尚積欠如第一項所示本金、利息、違約金,迄
  今仍未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筱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9  日
           書 記 官 陳旺誠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
  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
  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
  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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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