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2352號
ILDV,100,司促,2352,201104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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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35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 務 人 鍾啟雲
      張慧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肆仟陸佰陸拾伍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鍾啟雲邀相對人張慧卿為附卡持有人向債權人
     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
     費。所以依據信用卡約定條款第三條記載說明:『附
     卡申請人同意下列事項:本人與正卡申請人對信用卡
     所產生應付帳款互負連帶清償責任』。卡號:
     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債務人至100年4月26
     日止累計254,665元正未給付,其中82,19 3元為消費
     款;172,472元為循環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
     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
     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
     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
     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依督促程序對債
     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8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筱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8  日
            書 記 官 陳旺誠
附表100年度司促字第2352號利息:
┌──┬───┬─────┬──────┬──────┬───────┐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
│ 1 │新臺幣│張慧卿、鍾│100年4月27日│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82193 │啟雲   │      │      │算之利息。  │
│  │元  │     │      │      │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若債務人為法人或商號者,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
  內,提出法人或商號最新證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
  事項表)及法人或商號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
  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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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