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2337號
ILDV,100,司促,2337,201104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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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337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曾怡仁
債 務 人 鍾宜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拾陸萬元,及自民
  國一百年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
  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三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前向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陸拾
  萬元,惟經查債務人尚積欠如第一項所示之本金、利息、違
  約金,迄今仍未清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規定聲請
  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筱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7  日
           書 記 官 康清煌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
  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
  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
  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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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