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169號
債 權 人 宜蘭縣宜蘭市農會
法定代理人 林錫明
代 理 人 林勝雄
債 務 人 林扆
林慶雄
林陳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柒萬壹仟捌
佰零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九計算之利息(目前指數型房貸指標利
率為年利率百分之一點二加碼一點○九)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一百年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林扆前邀同林慶雄、林陳花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借
款柒拾萬元,惟經查債務人尚積欠如第一項所示本金、利息
、違約金,迄今仍未清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規定
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0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筱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0 日
書 記 官 康清煌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
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
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
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