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2100號
ILDV,100,司促,2100,201104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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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2100號
債 權 人 國立陽明大學附設醫院
法定代理人 唐高駿
債 務 人 邱寶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肆仟伍佰壹拾玖
  元,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分別於民國(下同)99年1月4日、99年2月11日、99
  年3月5日、99年3月22日、99年4月19日、99年5月17日至債
  權人國立陽明大學附設醫院就診,未繳納醫療費用新臺幣
  145,919元,經債權人催討,仍置之不理,尚積欠如第一項
  所示本金,迄今仍未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9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筱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9  日
           書 記 官 陳旺誠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
  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
  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
  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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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