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1883號
ILDV,100,司促,1883,201104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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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883號
債 權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蘇澳分行
法定代理人 黃龍輝
代 理 人 楊永和
債 務 人 徐福成即強恩企業社
債 務 人 蔡淑玲
一、債務人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佰捌拾柒萬
  伍仟元,及其中:
  ⑴本金貳拾捌萬柒仟伍佰元部分,自民國一百年三月十六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八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一百年四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⑵本金貳佰伍拾捌萬柒仟伍佰元部分,自民國一百年二月九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二八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一百年三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
   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分,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⑶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徐福成即強恩企業社於99年1月6日邀同債務人蔡淑玲
  為連帶保證人分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參拾萬元、
  貳佰柒拾萬元,合計參佰萬元,惟未依約按期繳款,尚積欠
  債權人如第一項所示利息、違約金,迄今仍未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6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筱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6   日
           書 記 官 陳旺誠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
  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
  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
  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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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蘇澳分行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