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0年度,1640號
ILDV,100,司促,1640,201104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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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0年度司促字第1640號
債 權 人 元智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明榮
債 務 人 游阿鳳
      簡松根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伍萬貳仟伍
  佰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游阿鳳邀同簡松根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辦理分期付
  款購車,並簽立附條件買賣契約書,約定如一期不履行即喪
  失期間利益,全部債務視同到期,應全部清償,惟債務人未
  依約履行,經查尚積欠債權人如第一項所示之本金、利息,
  迄今仍未清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規定聲請對債務
  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2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張筱妮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2  日
           書 記 官 康清煌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
  ;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
  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
  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
  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
  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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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智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