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禁止處分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聲字,100年度,214號
ILDM,100,聲,214,20110406,1

1/1頁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0年度聲字第214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文財
被   告 賴彩美
被   告 林煌欽
被   告 林鴻銘
上 一 人
選任辯護人 陳雅珍律師
被   告 林淑貞
被   告 黃敏芬
被   告 林嘉卿
被   告 張阿淑
被   告 陳諺偉
上列被告等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檢察官聲請核發禁止處分
命令(99年度他字第1007、10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裁定附表編號㈠至㈢所示之財產扣押之。
理 由
一、按犯洗錢防制法第11條之罪者,為保全財物或財產上利益追 徵或財產之抵償,必要時,得酌量扣押其財產,洗錢防制法 第14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文財(已歿)賴彩美林煌欽、林 鴻銘、林淑貞黃敏芬林嘉卿張阿淑陳諺偉等共同涉 嫌違犯洗錢防制法第3條第1項第9款、第2項第1款所列之重 大犯罪。而依被告張阿淑所供,被告林文財賴彩美自86年 間起開始以高額利息向不特定投資人吸收資金,並與被告林 煌欽、林鴻銘黃敏芬(聲請書誤載為黃毓芬)、林嘉卿分 別負責接待、鼓吹投資、點錢、付息、開票、至銀行存提款 轉帳、操作電腦等職務。附表編號㈠至㈢所示之不動產,係 於上述時點後之91年7月23日因買賣原因登記於被告林文財 名下,自係被告林文財共犯違法收受存款、詐欺之犯罪直接 取得之財物或變得之物,為保全因被告重大犯罪所得財物之 發還被害人或財產追徵、利益抵償,爰依同法第14條第2項 規定聲請扣押附表編號㈠至㈢所示之不動產等語(涉及偵查 不公開,不附聲請書為附件)。
三、經查:以上聲請事項,有聲請書及所附證物可憑,經核於法 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洗錢防制法第1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6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鄧晴馨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怡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6 日
附表:
㈠宜蘭縣羅東鎮○○段658-2地號土地所有權全部。㈡宜蘭縣羅東鎮○○段659-1地號土地所有權全部。㈢宜蘭縣羅東鎮○○段1841建號建物所有權全部。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