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字,100年度,176號
ILDM,100,簡,176,201104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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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簡字第176號
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畢永年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
偵字第69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畢永年犯竊盜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 罪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 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爰審酌被告畢永年前有多次竊盜前科,分別經法院判處罪刑 確定,仍再犯本案竊盜犯行,足見其心存僥倖,法紀觀念薄 弱;兼衡其本案犯罪動機、方式、所竊財物價值、對被害人 陳瑋明造成損害之程度;並考量被告犯後坦承犯行,且與被 害人達成和解,諒具悔意,犯後態度尚佳等一切情狀,量處 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 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逕以 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 日
簡易庭 法 官 鄧晴馨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怡君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6 日
本案論罪科刑主要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
(普通竊盜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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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