認可收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司養聲字,99年度,210號
SLDV,99,司養聲,210,201104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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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養聲字第210號
聲 請 人 路勝愚
      張珮芬
      邱怡婷
上列聲請人聲請認可收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為補正即駁回其聲請。應補正之事
項:
一、聲請人邱怡婷之法定代理人請於聲請狀及收養契約書補正簽
  名或蓋章,另提出大陸地區關於未成年棄兒之法定代理人或
  監護人認定之法規。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20  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 王政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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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