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8年度,123號
SLDV,98,重訴,123,201104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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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重訴字第123號
上 訴 人 葉祺福
      沈竹雄
      許文悌
      賴克富
      陳東全
      陳林雲嬌
被 上訴人 黃李阿燕
      黃明輝
      黃明堅
      黃明欽
      黃明仲
      黃明達
      林黃美
      林黃美鳳
      黃美秀
      黃美娥
      黃美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黃清墩之承受訴訟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
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3 月2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
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向第二審法院上訴,應依訴訟標的金額繳納裁判費,民事 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規定甚明,且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99年4 月13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 ,此項裁定已於99年4 月16日送達上訴人,上訴人逾期仍未 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群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游育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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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